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物品請求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