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 審原告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