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丁○○原 告 辛○○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 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原 告 寅○○ 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中縣
住臺北市原 告 戊○○ 住臺北市原 告 己○○ 住臺北縣
之3原 告 乙○○原名周泰崧
住臺北縣原 告 甲○○ 住臺北縣
樓原 告 丙○○ 住臺北縣原 告 丑○○ 住臺南縣原 告 癸○○ 住台南市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子○○ 住臺南縣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不僅涉及法院審判之標的、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將影響未來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特定,自應慎重求其明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5號、96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給付續期繳費佣金、世襲續期獎金、相對基金等約新台幣一億四千萬元(如附表),並自民國91年元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每人先請求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然其起訴狀附表僅列出各原告請求之「續期獎金(120個月)」數額,以及其中部分原告請求之「世襲獎金(經理)」數額,並未列出各原告請求之相對基金數額各為若干,亦未說明除續期繳費佣金、世襲續期獎金、相對基金外,有無其他請求給付之項目及數額,其訴之聲明未能特定。又,原告就其各自請求續期繳費佣金、世襲續期獎金、相對基金之請求依據(例如,係依據何法條、或依據何份契約之何條約定等),以及各項給付之計算式,亦未加以說明,本院曾於97年3月20日、97年5月8日二度當庭命原告補正計算式、請求金額(本院97年3月20日、9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然原告迄未補正,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仍無從特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於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於電子媒體朗讀道歉啟事部分,並未陳明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例如,係依據何法條規定等),本院曾於97年3月20日當庭詢問原告此項請求之依據為何,然原告仍未能陳明(本院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亦無從特定。
四、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既有不明,為特定前開事項,有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原告請求續期繳費佣金、世襲續期獎金、相對基金之數額各為何(須詳列各原告各項請求之詳細數額)?若尚有其他請求,亦須詳列其名稱,以及各原告請求之數額。
二、各原告請求各項給付之請求依據各為何?(如係法條,請列出法律名稱及條項;如係契約,請詳列契約名稱及條號,並檢附該份契約)
三、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法條,請列出法律名稱及條項;如係其他依據,亦請詳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