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丙○○受通知人 甲○○被 告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Chan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撤銷准甲○○為原告丙○○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丙○○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因偽造文書案件,自99年1月14日起於台中監獄服刑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事實上顯無法於本案中到庭執行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前所為准許甲○○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