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勞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莊鷺芬訴訟代理人 柯中仁原 告 林秀卿

蔡鵠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原 告 姚榮杉(原名姚修杉)

李義雄張世賢周泰丞(原名周泰崧)呂理朝林永昌葉彩華陳勇志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士銘被 告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黃慶源律師王韋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