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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源律師王韋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