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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因96年勞訴字第123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