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勞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

甲○○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張兆恬律師被 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史馨律師郭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為一定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