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張兆恬律師被 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琦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律師
史馨律師郭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得為一定之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兩造陳明已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且前選定人選任原告後復撤回選任,則其等是否有繼續本件訴訟之意思,亦待調查,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