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被 告 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後被告以其為法定代理人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黃秀禎律師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