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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相 對 人 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駱正森會計師為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相對人公司之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相對人公司於95年6月26日召開股東常會,惟聲請人並未收到開會通知,開完會後始收到股東常會之會議記錄,其中就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部分93年12月底為新台幣(下同)99,898,225元,至94年

12 月底卻降至78,382,443元,但就存貨銷售之情形分析,存貨週轉率明顯降低,此與常規不合,且與損益表中94年營業利益23,309,823元相較,存貨高達78,382,443元,是否有過時或跌價部分之存貨應重新評估,帳上未列任何處理,似有報表不實之情形存在;財務報表存貨有附註二、五部分,亦未見事後寄送之會議記錄有附註二或五之記載;又資產負債表中「應收帳款淨額」93年12月份為17,182,778元,至94年12月份為15,066,633元,與兩年度之銷售額比較,其應收帳款週轉率並不合理,恐亦有不實之嫌,其中會議記錄陸、臨時動議中,⒊決定訂定於95年7月27日上午11時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惟聲請人收到95年6月26日召開股東常會會議記錄時已經超過95年7月27日,故聲請人根本不知道還有召開股東臨時會,直至開完股東臨時會後聲請人始知95年7月27日股東臨時會之內容,因此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成績、財務狀況及改選之董監事表示意見,明顯剝奪聲請人之股東權益。更甚,公司其他股東依據95年6月26日之股東會會議記錄,於95年8月3日請求相對人公司交付盈餘分配之股票,截至聲請狀送出時均未獲相對人公司回復或通知領取股票,亦未有任何回應,因此,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帳務、股務處理深表懷疑。復查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日國際公司)於95年3月間,因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而聲請重整,惟於95年9月19日被法院駁回重整聲請,中日國際之法定代理人係林詩珮,亦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中日國際公司之法人代表,且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為此,中日國際公司之股東中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日保全公司),亦為聲請人公司之股東,且其法人代表邱冠魁,竟亦在95年7月27日之股東臨時會中獲選為新任董事;再觀諸另一法人股東嘉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嘉偉公司)之法人代表李文忠獲選為監察人,惟細究中日保全公司之董監結構及嘉偉公司之董監結構不難發現均有由中日國際公司之持股。今中日國際公司因重整聲請被駁回,已有諸多銀行對其展開追索,令聲請人擔心公司之財產有被挪用或利用作帳虧損以達到挪用公司公款之目的,並影響公司之經營及資本充實,相對人之經營者又有惡意透過會議通知遲延之不法手段不讓股東行使監督參與權,實有察查公司帳冊之必要,以明財務狀況。近日又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詩珮有因中日國際公司債務壓力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被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為此更有虧空相對人公司公款之疑慮,爰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超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股東名冊為證,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駱正森會計師(任遠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9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駱正森會計師係文化大學經濟系學士,曾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股長、財政部證期會稽核,現職為任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60095號函附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駱正森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