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勤創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勤創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與相對人公司之股東陳以禮因作事風格不同,於營運上有摩擦,故聲請人與其妻鐘青蓉乃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日委由律師代函通知相對人及其董事陳以禮、黃馨逵,表示辭任董事長及監察人之職,並於同年11月10日接獲陳以禮、黃馨逵委由律師代函通知辭去董事及監察人之存證信函。自此相對人已無董事會及監察人,亦無執行業務及營運能力,故聲請人於同年12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陳以禮、黃馨逵召開清算人會議及股東會,為其所拒絕,則股東間召開股東會已無法順利召開,遑論相對人公司能順利營運。股東間理念不合,致相對人公司經營停滯不前,其已於95年7月1日辦理停業,至今已逾7個月,相對人顯難繼續經營,聲請法院准予解散,並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及兼法定代理人,渠等所持之相對人股份共有25,000股,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徵詢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稽查時,雖外門、側牆仍懸掛有中英文公司招牌,但按門鈴及久候多時接無人回應,經詢問1樓管理員知該公司已近1年無人上班。」等語,此有台北市商業管理處96年6月20日北市商字第09632184800號函中,附件台北市商業管理處96年6月14日商業稽查記錄表可按,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股東經營理念不合,相對人業已停業7個多月等情事,堪予採信。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