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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75號聲 請 人 陳永剛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耀爵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占諶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耀爵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耀爵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耀爵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該公司董事會並選任諶清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77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