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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09號聲 請 人 李右軍即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3相 對 人 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右軍為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名簿為憑,本院認以該公司清算人李右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