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09號聲 請 人 李右軍即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3相 對 人 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右軍為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現代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名簿為憑,本院認以該公司清算人李右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