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63號聲 請 人 裴保羅即瑞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斐保羅Paul S. Patel為瑞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瑞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及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影本呈送在案,經徵得斐保羅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乃聲請指定斐保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及上開文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