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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71號聲 請 人 林德璋(即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德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路○段○○號2樓)為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向本院聲報,爰聲請指定林德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