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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73號聲 請 人 廖秀芬即璨輝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秀芬為璨輝實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璨輝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璨輝實業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同意書及清算期間各項表簿冊明細等文件呈送在案,經徵得廖秀芬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乃聲請指定廖秀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及上開文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