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9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5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