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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王祥芝即巴拿馬商德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巴拿馬商德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巴拿馬商德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祥芝即巴拿馬商德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巴拿馬商德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指派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