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86號聲 請 人 川浪正人即甲○○○○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游瑞琳為甲○○○○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川浪正人即甲○○○○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甲○○○○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游瑞琳會計師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游瑞琳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甲○○○○份有限公司2005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清算審查聲明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