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葉志明即達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志明為達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葉志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葉志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達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達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後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