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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司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97號聲 請 人 王雯瑱即力銧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代 理 人 林禮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力銧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王雯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力銧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同意擔任力銧公司之清算人,未受點交任何力銧公司財產、印章或簿冊,且本身專業知識不足,自受選派以來不知進行清算程序;再者,法院或力銧公司並未給付聲請人清算人報酬或預支清算費用,力銧公司更無積極財產可供清償應納稅額或債務,因此,聲請人亦無法另聘專業人士協助處理清算事務;行政執行署又以欲限制住居要脅聲請人清償稅款1276萬餘元,聲請人無處理清算事務之能力,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民國95年8月22日以95年度司字第602號民事裁定,選任王雯瑱為力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銧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自本院選任迄今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亦未受移交任何力銧公司財產、印章或簿冊;參以聲請人係國中畢業之學歷,又有幼兒必須照顧,有戶口名簿影本附卷可稽,堪信其本身專業並無處理清算事務之能力,且考量力銧公司無積極財產,則其擔任清算人之報酬必然無著,綜上,聲請人既清算人無就任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任務,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