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081號上 訴 人 白慈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