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25號原 告 甲0000 000輔 佐 人 乙○○
丙○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計溢收15,015 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