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85號反訴原告 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反訴原告應繳納裁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反訴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事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