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王玫琪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