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許晶茹Naris代 理 人 曾昭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許文輝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