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抗告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請求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彭南元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