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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宸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