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 請 人 甲○○ 乙○○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代 理 人 張靜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江忠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