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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理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花蓮善牧中心。

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丁○○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