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