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 請 人 蔡淑美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 請 人 蔡淑美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