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65號聲 請 人 陳守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及刊報公告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於96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6年11月8日具狀表示被繼承人甲○○無遺產云云,惟聲請人另未補正相關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及登報證明,是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前揭事項,於法不合,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