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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65號抗 告 人 陳守東抗告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