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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台幣21,592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