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台幣21,592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