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 告 丙○○
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楊佩怡律師被 告 丁○○原名張崑山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原名張崑山)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 告 丙○○
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楊佩怡律師被 告 丁○○原名張崑山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原名張崑山)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