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為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