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95年12月8 日所為90年度北小字第2059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繳納本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具狀補正上訴人住所地址之記載。
理 由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95年12月8 日所為90年度北小字第2059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記載上訴人之住所,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63 條、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