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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4號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林森敏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律師複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謝思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