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