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02號上 訴 人 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202 號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