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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誌泓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龍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峻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展延工期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