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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70號原 告 欣誼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違反合約等
裁判日期: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