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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複 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鄧湘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捌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