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呂昱德律師李宗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