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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2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鴻量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相 對 人 丁○○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1月2日起至135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翌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1月6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利息自95年11月6日起至97年11月6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39%浮動計息,自97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息加碼年息0.69%浮動計息,嗣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2.5%),自95年11月6日起至97年11月6日止按月付息,自97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償還至95年12月5日止之利息,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鴻量貿易有限公司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甲○○、丁○○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附表:

┌─┬────────────────────┬────┬────┬──────────┬──────┬──────┬────────┐│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 │ ││ ├────┬─────┬────┬────┤ 地 號 │ 地 目 │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 段 │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 │ 萬華區 │ 龍山 │ 1 │ 824 │ │ 534 │ 524/10,000 │鴻量貿易有限│ ││地│ │ │ │ │ │ │ │ │公司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房屋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 ○ ○○區 ○○○街 │ │37號 │ 龍山 │ 1 │824 │鋼筋混凝土│9 層 │陽台:│鴻量貿易│全部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9 樓 │ │ │ │10 層 │132.19│10.19 │ │ │ ││ ├───┴────┴─────┴────┴────┴───┴──┴──┴─────┴───┴───┴────┴───┴──────┤│ │共用部分:龍山段1小段 2390建號 1,171.7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08/10,000 (含停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34/10,000) ││ │ (含停車位編號28號,權利範圍:381/10,000) ││物│ 龍山段1小段 2391建號 1,007.4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3/10,000 ││ │ 龍山段1小段 2392建號 361.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3/10,00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