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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95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甲○○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11月15日起至102年11月14日止,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5月14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後,相對人具狀陳稱:聲請人於系爭抵押權時,並無債權存在,且聲請人亦未說明債權之發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又相對人已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之訴,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四、經核,觀諸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及建物謄本所載,其如上關於「台北市○○區○○段4小段757地號、758-1地號○○○區○○段3949建號」之共有人,分別為乙○○、洪瑞龍,是本件相對人甲○○並非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雖具狀陳稱該等不動產係由「甲○○贈與洪瑞龍」云云,然未更正其相對人姓名,並仍以乙○○、甲○○為本件相對人。是本件相對人甲○○非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等不動產自無處分權。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拍賣扺押物之聲請,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利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用以釋明抵押權業經登記;復參諸該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清償日期為83年5月14日,本件清償期自已屆至。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相符。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附表:

┌─┬───────────────┬───┬─────┬──────┬─────┐│土│ 坐落 │地 目│面 積│權 利 範 圍 │ 所有權人 ││ ├────┬───┬──┬───┤ │ │ │ ││ │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平方 公尺│ │ ││ ├────┼───┼──┼───┼───┼─────┼──────┼─────┤│ │台北市 │ 雅祥 │ 4 │ 757 │ 建 │ 31 │ 1/8 │ 乙○○ ││ │信義區 │ │ │ │ │ │ │ ││ ├────┼───┼──┼───┼───┼─────┼──────┼─────┤│地│台北市 │ 雅祥 │ 4 │ 758-1│ 建 │ 5 │ 1/8 │ 乙○○ ││ │信義區 │ │ │ │ │ │ │ │├─┼────┼───┴──┼───┼───┴─────┼──────┼─────┤│建│建 號 │門 牌 號 碼 │基 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所有權人 ││ │ │ │ ├───┬─────┤ │ ││ │ │ │坐 落│主建物│附屬建物 │ │ ││ ├────┼──────┼───┼───┼─────┼──────┼─────┤│物│3949 │台北市忠孝東│興雅段│75.55 │陽台: │ 1/2 │ 乙○○ ││ │ │路5段15巷11 │214-15│ │ 10.79 │ │ ││ │ │號3樓 │ │ │ │ │ │└─┴────┴──────┴───┴───┴─────┴──────┴─────┘附表1:

┌─┬───────────────────┬───┬─────┬──────┐│土│ 坐落 │地 目│面 積│權 利 範 圍 ││ ├────────┬───┬──┬───┤ │ │ ││ │ 鄉鎮市區 ○ 段 ○○段│地號 │ │平方 公尺│ ││ ├────────┼───┼──┼───┼───┼─────┼──────┤│ │ 台北市信義區 │ 雅祥 │ 4 │ 757 │ 建 │ 31 │ 1/4 ││ ├────────┼───┼──┼───┼───┼─────┼──────┤│地│ 台北市信義區 │ 雅祥 │ 4 │ 758-1│ 建 │ 5 │ 1/4 │├─┼────┬───┴───┴──┼───┼───┴─────┼──────┤│建│建 號 │ 門 牌 號 碼 │基 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 │ │ ├───┬─────┤ ││ │ │ │坐 落│主建物│附屬建物 │ ││ ├────┼──────────┼───┼───┼─────┼──────┤│物│3949 │台北市○○○路○段15 │興雅段│75.55 │陽台: │ 全部 ││ │ │巷11號3樓 │214-15│ │ 10.79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