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之聲請重整,是否准駁,尚有待查明之處,且本院選派之檢查人尚未就力霸公司是否適於重整予以評估,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
三、依公司法第28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