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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蔡淑美律師被 告 乙○○原名林艷玲

甲○○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複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原告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原證二十、二十一之新證據資料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體表示意見,另複代理人丙○○如改以律師身分擔任本件複代理人亦應補具律師身分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裁判日期: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