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智字第62號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法定代理人 Marshall訴訟代理人 翁如瑩律師
郭慧雯律師張家賓律師被 告 青森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公司為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其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及商標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係為一私法爭訟,自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本件之管轄及準據法。查:
㈠管轄權之判斷:
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中華民國之本院轄區內,故我國法院就此涉外私法事件自有直接一般管轄權。另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係發生在本院轄區,前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自有管轄權。
㈡準據法之擇定:
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查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又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而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原告之著作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在我國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為原告享有著作權
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將之重製、改作,並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意圖營利,擅自重製原告享有如附表一所示軟體,附加於其所販賣之電腦硬碟中一併出售予客戶,原告委由市場調查人員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24日各向被告等購買電腦硬碟一台,發現內含未經合法授權而重製之電腦軟體程式,嗣經警於95年4月27日前往被告青森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青森公司)營業處所,發現四台電腦內均含非法重製之電腦程式軟體,查獲軟體種類計14種(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將軟體載於電腦硬式磁碟機中,附同其銷售之電腦硬體,贈送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其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實難估算,又被告甲○○為被告青森公司負責人,被告青森公司自應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以侵害情節最重大之500萬元酌定其賠償金,計請求7,000萬元(5,000,000×14 =70,000,000)。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刊登如附件一內容所示之道歉啟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再依著作權法第89條及第99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登報。
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0萬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等應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⑶被告等應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估分、寬19公分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⑷願供擔保請准就第一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⑴被告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下稱林試所)之電
腦周邊設備維護合約業已於92年12月31日屆滿失效,被告自不得將之安裝於其所出售或維修之電腦硬碟中。
⑵經比對附表一所示之軟體,電腦編號 X3安裝之部分軟體序
號之前15碼與X5、X6相同,均為「00000-000-0000000」,足見此三台電腦係使用同一光碟片及同一組產品禁鑰安裝灌錄上開電腦程式,而電腦編號X1安裝之部分軟體序號亦與電腦編號X6安裝之軟體序號之前15碼,同為「00000-000-0000000」,可證被告確實該當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及第9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置辯:㈠其為林試所電腦維修廠商,雖與林試所之書面合約已於92年
12月31日屆滿,然被告直至95年4月止尚為林試所進行電腦維護之工作,因此附表一編號X1、X3電腦內安裝之軟體,係來自林試所之大量授權版本,且僅供出貨前之暫時測試,被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過失。再依證人馬復京、黃良鑫之證詞可知電腦持有人於交貨後並不使用該複製之軟體,則原告並無損失可言。
㈡原告所委市場調查員於95年初即先後多次以電話欲向被告訂
購電腦,並向被告稱其為公家機關,一、二個月後自稱師大學生之「張曉葳」女子(真名為范慧儀)即向被告訂購電腦,因此被告出售附表所示編號X5、X6電腦,在主觀認知裡,係售予擁有合法大量授權軟體之師大教職員生,縱暫時灌有測試用之軟體,亦因電腦送抵師大校園後,電腦持有人必定會重新灌用校內合法軟體,該測試軟體必會被移除,被告並無侵權之故意過失可言。而原告委託市調人員飛快拿走電腦,不經被告刪除該測試軟體即稱被告犯罪,顯以詐欺手段騙使被告認為自己與師大教授交易,而本件既無任一人使用被告測試之軟體,原告並無損失可言。
㈢如附表一所示編號X2電腦,業經被告公司會計使用多年,編
號X4電腦則是被告從林試所帶回報廢之電腦,兩者均查無與其他電腦相同軟體序號之情形,自不構成侵權。
㈣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甲○○為被告青森公司負責人,被告青森公司與林試所
曾訂定電腦周邊設備維護合約,該合約已於92年12月31日屆滿。
㈡原告委由市場調查人員向被告青森公司購買電腦,及會同警
方搜索被告青森公司營業處所,發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六台電腦中含有被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其中編號X1、X3、X5、X6有軟體序號相同之情形(軟體種類、序號及電腦編號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5號、第6
12號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被告青森公司應執行罰金40萬元,被告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39號駁回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權,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在於:㈠被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㈡若有,原告之賠償金應以多少為適當?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⑴查編號X1電腦係林試所人員馬復京所購買,編號X3電腦係
林試所人員黃良鑫所購買,且馬復京僅申購電腦主機,未購買軟體,因林試所內本即有大量授權版之軟體,故準備購買硬體後再請所內電腦室人員灌裝軟體等情,業據馬復京於刑事案件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卷第94至95頁),然馬復京既未向被告購買軟體,被告自無額外為馬復京安裝軟體測試之必要。再者,辜不論被告出售編號X1、X3、X5、X6號電腦時是否尚為林試所之維修廠商,然其安裝後並未立即刪除,甚且其中編號X5、X6電腦將軟體隨機交給客戶,其辯稱僅供測試之用云云,尚難憑信,縱被告辯稱供測試之用屬實,然自林試所取得之授權軟體,僅得在為林試所之執行電腦維修工作之情形下始得使用,其供自己營利為目的將之安裝在欲出售之編號X1、X3、X5、X6號電腦內,亦難認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是被告辯稱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過失云云,並不足採。
⑵又附表一編號X5、X6電腦雖為原告市場調查員范慧儀所購
買,然范慧儀先後兩次向被告購買電腦時並未要求被告安裝任何軟體,去拿電腦時,有請被告開機,當時有顯示微軟XP,也有進入OFFICE作業系統等情,業據范慧儀於本院刑事案件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卷第85至89頁),足見其內之軟體乃被告主動安裝,退一步言縱認係范慧儀要求被告安裝,然范慧儀先後兩次購買被告均允予安裝,可見被告係一經客戶要求,即同意加以安裝,並非全無犯罪之意,且被告於顧客取貨時仍開機予顧客審視其內之未授權軟體,顯見其並非僅以測試目的重製原告電腦程式軟體甚明。至范慧儀是否表明其為師大學生而購買,亦不影響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亦即縱算購買者擁有合法授權之電腦程式軟體,僅為購買者使用電腦時尊重原告智慧財產權之表現,惟無法作為被告侵害原告電腦程式著作之阻卻事由,況范慧儀並非林試所員工,被告猶仍將授權林試所之軟體安裝於編號X5、X6電腦內,足見其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應堪認定。
⑶至附表一編號X2、X4電腦內之電腦軟體序號,未見有與其
他電腦所安裝之序號相同之情形,雖被告無法提出購買軟體之合法證明,然一般人購買軟體後均會將外盒丟棄,且不見得會保存發票憑證,則被告無法提出自與常情相符,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此二台電腦內軟體有何侵害著作權情事,其主張即不可採。
㈡若有,原告之賠償金應以多少為適當?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1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拷貝軟體僅須數分鐘即可輕易完成,卻相當困難舉證侵害人總共拷貝過多少之軟體數量於其銷售之電腦硬碟之內,從而原告主張本件有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應為可採。而本件如附表一所示編號X1、X
3、X5、X6號電腦內有未經原告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已如前述,被告雖辯稱購買者購入後會刪除上開軟體安裝已授權之軟體、故原告並未受有損害云云,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購入者確實有刪除上開軟體之行為,系爭軟體既隨機交給客戶而有遭使用之可能,則原告自受有損害甚明。爰審酌侵害之軟體種類有七種(見附表二),被告將原告之電腦程式著作安裝於電腦中,隨同機器贈送予不特定消費者,經衡量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得利益,認應以每一種電腦程式著作以3萬元計算其損害額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萬×7=21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道歉啟事,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並請求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惟查本院認被告並未向客戶收取上開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費用,且經查獲侵害之軟體僅有七項,尚無命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道歉啟事及判決登報之必要,是以原告此部份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侵害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已如前述,而被告甲○○為被告青森公司之負責人,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應與被告青森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6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及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道歉啟事與判決書登報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本件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對被告則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免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附表一:
┌──┬──┬───────────────────────┐│項次│電腦│ 電腦內安裝侵害著作權軟體 ││ │名稱├──────────┬────────────┤│ │ │軟體名稱 │序號 │├──┼──┼──────────┼────────────┤│一 │X1 │Microsoft Windows XP│00000-000-0000000-00000 │├──┼──┼──────────┼────────────┤│二 │X2 │Microsoft Windows │00000-000-0000000-00000 ││ │ │2000 │ ││ │ │Word 2000、Excel 2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Access 2000、Powe│ ││ │ │rpoint 2000、Fontpag│ ││ │ │e 2000 │ │├──┼──┼──────────┼────────────┤│三 │X3 │Word 2002、Excel20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2、Outlook、Access2 │ ││ │ │002、Powerpoint 200 │ ││ │ │2、utlook 2002、Font│ ││ │ │page 2002 │ │├──┼──┼──────────┼────────────┤│四 │X4 │Microsoft Windows XP│00000-000-0000000-00000 │├──┼──┼──────────┼────────────┤│五 │X5 │Microsoft Windows XP│00000-000-0000000-00000 ││ │ │Word 2002、Excel20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2、Outlook、Access2 │ ││ │ │002、Powerpoint 200 │ ││ │ │2、utlook 2002、Font│ ││ │ │page 2002 │ │├──┼──┼──────────┼────────────┤│六 │X6 │Microsoft Windows XP│00000-000-0000000-00000 ││ │ │Word 2002、Excel200 │00000-000-000000-00000 ││ │ │2、Outlook、Access2 │ ││ │ │002、Powerpoint 200 │ ││ │ │2、utlook 2002、Font│ ││ │ │page 2002 │ │└──┴──┴──────────┴────────────┘